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3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4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33號原告 余碧霞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被告基隆市中正區公所代表人 趙明華 (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戴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低收入戶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3年3月6日(星期四)上午10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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