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0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春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執聲字第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春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林春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任強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可否易科││號│││年、月、日├─────┬─────┼─────┬─────┤罰金│││││、時)│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8月│105年08月│橋頭地院10│106年07月1│同左│106年08月│否│││制條例││30日│6年度審訴│1日││01日│││││││第183號│││││├─┼─────┼──────┼─────┼─────┼─────┼─────┼─────┼────┤│2│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3月│105年08月│橋頭地院10│106年07月1│同左│106年08月│可│││制條例││28日│6年度審訴│1日││01日│││││││第183號│││││├─┼─────┼──────┼─────┼─────┼─────┼─────┼─────┼────┤│3│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3月│105年08月│橋頭地院10│106年07月1│同左│106年08月│可│││制條例││30日│6年度審訴│1日││01日│││││││第183號│││││├─┼─────┼──────┼─────┼─────┼─────┼─────┼─────┼────┤│4│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月│106年06月│橋頭地院10│106年09月1│同左│106年10月│否│││制條例││24日│6年度審訴│9日││20日│││││││第604號│││││├─┼─────┼──────┼─────┼─────┼─────┼─────┼─────┼────┤│5│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4月│106年06月│橋頭地院10│106年09月1│同左│106年10月│可│││制條例││24日│6年度審訴│9日││20日│││││││第6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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