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五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五九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陳憲裕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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