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22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223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複代理人 陳俊翰 律師複代理人 莊守禮 律師複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乙○○被告己○○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