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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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223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複代理人 陳俊翰 律師複代理人 莊守禮 律師複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乙○○被告己○○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楊慧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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