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5號
附民原告 徐建中
附民被告 陳蔡美珠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交簡字第14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陳淑勤
法官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茜雯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