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20號
原告 王家祥 應送達處所:臺南市○○區○○○村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未逾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