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52號

債權人揚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靖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家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所欲請求債務人為何人?

⑴如僅張家銘一人,請具體指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據。

⑵如尚有其他債務人,請補正其名稱、法定代理人及是否與張家銘負連帶清償責任。

⑶本件原聲請所提證據一、二、三,僅證據一、二有以張家銘為連帶保證人,請重新計算張家銘所應給付之金額,提出釋明文件並重新陳明請求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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