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206號

原告 蔡錦蘭

董家榮

董建志

董晏伶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泰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被告沈泰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承受訴訟之人(含繼承系統表及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之被告沈泰山已於民國110年1月18日死亡,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陳報被告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依相關資料提出承受訴訟聲請狀【縱使為 沈金論 ,仍應提出承受訴訟聲請狀,俾本院通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洪凌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