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7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與 趙湘蓮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債權讓與通知係寄債務人「屏東縣○○市○○巷00號」之地址,惟非本人收受,且其業將戶籍遷徙至「屏東縣屏東市○○路○○○巷○○號」,故請重新對其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