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115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張弘力 債務人 王鳳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050,9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項││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目│債權本金├─────┬───┼────────┬──────┬──────┤││(新臺幣)│期間│年利率│逾期在三個月以內│逾期四到六個│逾期七到九個││││││者,以各期累計應│月部分,以全│月部分,以全││││││攤還本金,按前開│部本金按前開│部本金按前開││││││利10%計算│利率10%計算│利率10%計算│├─┼─────┼─────┼───┼────────┼──────┼──────┤│甲│2,407,654│自民國109│2.68%│自民國109年9月│自民國109年│自民國110年│││元│年7月31日││1日起至109年9│12月1日起至│3月1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月30日應攤還本金│民國110年2│民國110年5││││止││,10,856元、109│月28日止│月31日止││││││年10月1日起至10││││││││9年10月30日累計││││││││應攤還本金21,723││││││││元、自109年10月││││││││31日起至109年11││││││││月30日累計應攤還││││││││本金32,651元│││├─┼─────┼─────┼───┼────────┼──────┼──────┤│乙│1,968,426│自民國109│1.94%│自民國109年8月│自民國109年│自民國110年│││元│年7月20日││21日起至109年9│11月21日起至│2月21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月20日應攤還本金│110年2月20│民國110年5││││止││9,352元、自109│日止│月20日止││││││年9月21日起至10││││││││9年10月20日累計││││││││應攤還本金18,715││││││││元、自109年10月││││││││21日起至109年11││││││││月20日累計應攤還││││││││本金28,085元│││├─┼─────┼─────┼───┼────────┼──────┼──────┤│丙│2,674,854│自民國109│1.94%│自民國109年8月│自民國109年│自民國110年│││元│年7月20日││21日起至109年9│11月21日起至│2月21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月20日應攤還本金│民國110年2│民國110年5││││止││12,707元、自109│月20日止│月20日止││││││年9月21日起至10││││││││9年10月20日累計││││││││應攤還本金25,440││││││││元、自109年10月││││││││21日起至109年11││││││││月20日累計應攤還││││││││本金38,173元│││└─┴─────┴─────┴───┴────────┴──────┴──────┘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