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454號原告 鍾慧姬 被告 陳柔 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與訴外人 梁智翔 於民國100年9月11日結婚,育有1女
2子,詎原告於109年2月6日發現梁智翔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之行車紀錄器,錄有與被告之親密對話如:「~~想要你啊~你要親我一下」…等語,原告始知梁智翔與被告間有不正當之往來。嗣於109年2月29日凌晨,原告發現梁智翔將上開小客車停在雲林縣 斗六 市○○○路上「陽光棕梠複合餐飲店」前面,並於翌(1)日凌晨5時20分許,自被告位於斗六市○○街○○○巷○○號租屋處走出,原告要求梁智翔通知被告下樓,被告當場向原告坦承其與梁智翔2人是在梁智翔母親的工作處(斗六市○○○街 曼黛 瑪璉 內衣專賣店)認識,自108年9月份開始交往至今已達半年之久,期間一個禮拜約發生2次性行為,迄今合計約發生多次性行為。被告所為已逾越一般男女間合理往來分際,破壞原告與配偶梁智翔婚姻生活之誠實與信任關係,動搖其等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被告上開行為導致原告心中無比傷痛,時常睡不安眠、食不下嚥,精神上痛苦萬分,足認被告不法侵害原告基於夫妻關係之配偶權及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
㈡、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提及被告與伊配偶即訴外人梁智翔交往期間一個禮拜約為2次性行為等情。被告本人無法理解且造成本人聲譽受損。
㈡、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後述造成原告時常睡不安眠、食不下嚥、精神上痛苦萬分…等,被告實不知為何而來。
㈢、有關原告起訴狀所附悔過書乙紙,被告根本不知所云。邇來,被告於上下班途中,始終感覺有人莫名跟隨,如此行徑自被告收到起訴狀後至今仍為如此,反倒是造成被告精神上無比困擾,經長輩勸說,之後才前往成功 大學 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快樂門診就醫。
㈣、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多次與伊配偶即訴外人梁智翔為性交行為,侵害伊配偶之身分法益,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本院於109年11月4日審理時當庭勘驗原告所提出的錄音光碟,勘驗結果如下:
【2020/02/0615:05.25】
梁智翔:喂,我買好了。超多人的喔,我前面前面排兩個,
一個大概給我買了大概12個,11個還是12個,我忘了。然後一個是全口味的各一,我等大概快半小時。然後不要一直吃吃喔!要吃到4點也可以阿!我去到你那邊10、15、20…也快3點多啦!這樣算,因為我還要去拿衛生紙,因為衛生紙一定要用汽、用轎車,機車載不下。我還有買一箱飲料ㄝ呵呵…。我還在全家買一箱飲料呵呵…。買什麼烏龍茶,ㄟ綠茶啦。殺精?殺精對你而言,為什麼綠茶會殺精?不是可樂嗎?可是綠茶…喝茶的人都是喝綠茶~(模糊)恩~什麼(台語:蝦米)?(你妹妹已經把你給我了(台語:你妹妹已經咖你吼挖阿)~對吧。反正妳妹已經把你給我啦(台語:反正你妹已經咖你吼挖阿)~沒差啊(台語:無擦阿)~梁智翔:怎樣?(台語:安納)說什麼不對嗎?(台語:
工蝦米不丟~)。
梁智翔:不敢是喔?~照一張相來看看。
梁智翔:我要看~梁智翔:好(台語:賀)~你等一下穿衣穿好(台語)。梁智翔:可以嗎?梁智翔:(模糊)梁智翔:那裡在施工喔?安捏車就無法久停。
梁智翔:看那邊應該很少吧~(模糊)。
梁智翔:我這樣在你那邊待不到10分鐘你就要去到垃圾,然後回家了。
梁智翔:我去到你那邊然後過沒多久你就去到垃圾啊,到垃圾完你不是就回家了。
【2020/02/0615:10.07】
梁智翔:那你要親我一下喔,你要親我一下喔,你要親我
一下阿,你要親我一下阿~你害羞喔~你幹嘛害羞喔~。
梁智翔:你還有科學麵喔?你把你那些都給我啦!梁智翔:玉蜀黍在那邊不會潤去喔?梁智翔:搞不好那包還撐不到禮拜六就不見了。
梁智翔:好啦,先換衣服拉,我去到你那邊至少也要30分至40分。
梁智翔:想晃晃。
梁智翔:大概只適合…像陽…(模糊)種什麼九重葛啦、
黃金葛之類的,對不對?我不適合種那種,因為我不太會照顧。你知道嗎那種東西只要有水就可以活了。(模糊)【2020/02/0615:53.37】
梁智翔:喂,我要到囉!(模糊)【2020/02/0615:55.41】(被告乙○○出現在鏡頭右邊)【2020/02/0615:55.47】(車子靜止)【2020/02/0615:55.49】(有開車門的聲音)【2020/02/0615:55.55】
乙○○:你的襪子梁智翔:喔。(塑膠袋的聲音)(模糊)…這個要給你的
。(塑膠袋的聲音)梁智翔:要拿嗎?乙○○:我等一下直接拿上去就直接…(模糊)。
乙○○:拿不下來梁智翔:哪~~你幫我顧車我幫你拿上去就好了。
乙○○:不要,我自己拿上去就好了。
梁智翔:為什麼?乙○○:我自己上去就好了。
【2020/02/0615:58.20】梁智翔:好啦!你自己路上小心一點啊你不是要倒垃圾?乙○○:沒有,回去再倒(本院卷第109頁至第111頁)。
由被告與訴外人梁智翔之上開對話中談及:「買什麼烏龍茶,ㄟ綠茶啦。殺精?殺精對你而言,為什麼綠茶會殺精?不是可樂嗎?可是綠茶…喝茶的人都是喝綠茶」、「你妹妹已經把你給我了(台語:你妹妹已經咖你吼挖阿)~對吧。反正妳妹已經把你給我啦(台語:反正你妹已經咖你吼挖阿)~沒差啊(台語:無擦阿)~」、「那你要親我一下喔,你要親我一下喔,你要親我一下阿,你要親我一下阿~你害羞喔~你幹嘛害羞喔~」等相當曖昧、露骨之語,顯然該2人之交往已超過正常男女間之朋友關係。
⒉證人甲○○於109年9月30日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
(你跟原告什麼關係?)朋友。(你有聽說過原告配偶梁智翔有婚外情的事?)有。(如何知道?)108年9月的時候有朋友在菜市場看到梁智翔跟被告在逛菜市場,後來我斟酌很久才跟原告說,請原告注意他先生,後來109年
2月時原告才拿行車紀錄器來看。(行車紀錄器裡頭錄到的聲音有無聽過?)有,但因為梁智翔沒有用擴音,所以裡面都只有梁智翔的聲音。(109年2月29月梁智翔去被告位於斗六市○○街的租屋處,這件事你知道?)我當場看梁智翔拿鑰匙開門進去的,我還有拍照錄影。(2月29日梁智翔去被告住處你為何當場看到?)109年2月22日我們有看到梁智翔的車子停在被告租屋處附近。因為原告聯絡家裡長輩約2月29日跟梁智翔談這件事,2月29日當天早上,原告跟梁智翔及家裡長輩有談這件事,但梁智翔一直說他外面沒有女人,梁智翔跟原告說2月29日那天要去上班,原告看梁智翔往斗六的方向就打電話給我,叫我去確認梁智翔有沒有過去被告那邊,我直接騎機車過去被告的租屋處樓下等梁智翔,我們只是要確認梁智翔有沒有去,後來當場看到梁智翔自己拿鑰匙開門走進去。(有看到梁智翔什麼時候下樓?)報警的時候,3月1日凌晨五點。(報警以後有打電話叫梁智翔下來?)有。(後來下來以後梁智翔有說什麼事情嗎?)當時警察請梁智翔上去叫被告下來,一起回派出所。(所以梁智翔跟被告都一起去派出所?)對。有筆錄可以調。」等語(本院卷第98頁至第99頁)。而被告於109年9月11日本院審理時亦陳稱:「(被告的租屋處是在斗六市○○街○○○巷○○號?)我現在沒有住那裡。(109年2月29日還住那裡嗎?)是。
(109年2月29日,梁智翔有無去你的上開租屋處?)有。他媽媽請他拿東西給我。(拿什麼東西?)有吃的東西。(梁智翔當天是幾點到你的租屋處?)我沒有記時間。(在你租屋處待多久?)待幾個小時。(為何拿東西給你吃要在你的租屋處待幾個小時?)因為問我工作的事情。(當天梁智翔是凌晨5點多的時候離開你的租屋處嗎?)對。」等語(本院卷第86頁至第87頁),可見被告亦坦承訴外人梁智翔於109年2月29日凌晨至其當時斗六市○○街○○○巷○○號住處,停留數個小時後始於凌晨5時20分許,始自被告之住處離開。並有照片、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證人通知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7頁至第111頁),如被告與訴外人梁智翔無男女關係,豈能容認訴外人梁智翔自己持有其住處之鑰匙,並於凌晨至其住處並停留數小時之久,亦徵該2人之交往已超過正常男女間之朋友關係。
⒊本院於109年11月4日審理時當庭勘驗原告所提出之109年3月1日錄音光碟,勘驗結果如下:
【00:48】
鍾:你是 陳育柔 (同音)小姐吧?阿不然陳:我叫乙○○鍾:乙○○,那我想請問,你怎麼跟我先生認識的?陳:在他媽的店裡。
李:他媽媽的店?就是那個太平老街那邊?鍾:曼黛瑪璉嗎?陳:對。
鍾:那誰介紹你們認識的?陳:我們沒有認識啊,就是大家都像朋友就聊阿,去就會打招呼。
鍾:對,然後,你聊,就這樣,你不知道他有家庭嗎?陳:之前有稍微聽過。
鍾:阿有聽過你還要跟他在一起嗎?陳:最近鍾:最近,多久了?請問一下你們認識多久了?陳:兩年吧。
鍾:兩年?陳:嗯。
鍾:那去年的9月陳:就…走的時候鍾:在租屋處,什麼時候開始呢?陳:半年。
鍾:半年?陳:嗯。
鍾:所以,9月的時候囉?陳:嗯。
鍾:那九月的時候,你們是不是有一起逛過菜市場?對不
對?手牽手?陳:沒有,那時候沒有牽。
鍾:有一起逛菜市場?陳:那時候是我說要去買東西。然後他說他也要去。(模
糊)【02:19】
鍾:那為什麼他去你的租屋處?代表你們是不是有發生關
係了?老實說,我不會對你怎麼樣!我只是想了解而已。
【02:31】陳:有。
鍾:有。發生過幾次?在你的租屋。有嗎?陳:最近有一次就去旅館。【02:48】鍾:那裡的旅館?陳:斗六。【02:55】鍾:斗六好多家。
陳:在公誠國小那邊【03:01】鍾;天上人間?陳:對。
鍾:去幾次?陳:3次【3:09】鍾:去那邊去了3次。那他多久去你的租屋處?陳:因為我不一定都會在那邊。
鍾:不然你在哪裡?陳:我會回家鍾:阿你在哪裡上課?陳:現在在 大華 鍾:大華上課陳:對。好像大德鍾:所以你認識是從他媽媽的店認識。阿你知道他有家庭嗎?陳:…鍾:你怎麼還會跟他在一起?你不知道他有小孩嗎?陳:嗯鍾:你也知道,那你為什麼還會跟他在一起?你一個好好
的青春,你不去交一個年輕的男朋友,你去跟他結過婚的,妨害人家的家庭。你覺得你會心裡會好過嗎?我今天也不會對你怎麼樣?但是我絕對會告你侵害配偶權。我絕對會告!因為你侵害到我的權利了。你有沒有想過這個後果?你很年輕阿。你的大好前程。那你家住哪裡?陳: 林內 。
鍾:林內。
李:那 陳毓婷 (同音)是你妹妹囉?陳:對。
李:陳毓婷(同音)是他妹妹鍾:阿所以你是李:姐姐?陳:嗯鍾:你是姊姊鍾:所以,你們認識也是跟他媽媽有關係囉?陳:…鍾:你有跟他媽媽一起出去,你們三個一起出去吃飯過嗎
?陳:…鍾:那你要跟他怎麼解決?陳:不要理他阿鍾:你要離開他?你確定你會離得開他嗎?陳:…鍾:所以,他認識妳之後,他就瞞我很多事情。包括他的
手機也不會讓我看,包括他在妳身上,我相信花了一些錢。
陳:我都自己…鍾:我不管你們那個,反正他就是對家庭…沒有照顧到。
跟你在外面。那我他老婆,你把我放在哪裡?你都知道他結婚了,你這樣子做…你的行為對?那你要離開他。你確定你離得開他,他離得開你嗎?我要的是保證!而不是事後講完之後又在那邊偷偷摸摸。換個地方而已。
李:你就叫他寫切結書就好了。麻煩去拿…(模糊、雜音)鍾:拿一張白紙給我…(模糊)【08:00】
李:…然後寫姓名跟身分證字號…鍾:切結書麻對不對?李:對。(模糊)鍾;那就寫個切結書李:小姐,你要想清楚喔,切結書就是寫了之後,如果你
們兩個在一起被抓到,你們後果會很慘喔!鍾:我不瞞你說,我們手頭上有東西啦李:對鍾:我也不瞞你說,早上我們才開家庭會議而已,他從頭
到尾跟他叔叔說他外面沒有女生,早上才說,晚上來你這裡。代表什麼?欺騙、沒有說實話。
【09:40】
鍾:你不用這樣看著我,你要維護他也可以,反正都已經
搞成這樣子了。早上你的保證完全沒有了,你跟你那些叔叔的保證呢?你不是說沒有嗎?【10:24】
梁:她簽了你還是告她嘛,對不對?鍾:當然一定告阿,那是民事的部分。簽了?好啊,不然你要拿多少出來解決這件事情?切結書一樣要簽。
梁:她又沒有賺錢,你要她…也拿不出來鍾:那就叫他寫切結書,李:叫他寫切結就好了,反正你婚姻要、小孩子要,孩子
總是要有爸爸嘛,那你就寫切結書,你們兩個就分開,但是你就要保證你不要被抓到,如果你被抓到,刑事、民事我們就一起告,就是這麼簡單,那你就寫切結書。你自己也都承認你們有發生關係了。
鍾;你自己承認的阿李:而且我們手頭上也真的也都有東西。你上個禮拜也有去
,我們有錄影到,我們只是不想動你而已,我們一再的給你機會,我們都覺得小孩子很可憐!我們上個禮拜在樓下等多久你知道嗎?有沒有你自己心裡也很清楚。你也是說要去上班阿。
( 中略 )李:那就寫切結書吧。這件事就暫時先這樣,就寫切結書。
鍾:那寫了之後,要確定不會再聯絡喔?(模糊)【13:21】
鍾:合理吧?兩張都寫合理吧?梁;好啊,你也寫啊。
鍾:我為什麼要寫?梁:你也寫保證書阿。
鍾:我為什麼要寫?李:她要保證什麼?鍾:我要保證什麼?梁:妳要保證說,她寫一寫,妳不會對她提告。
李:可以啊,問題是你們兩個不可以再連絡、在一起啊。
鍾:是沒有在一起,我才不提告阿。
梁:對阿、對阿,因為你們保證書上面可以先寫前提阿。鍾:什麼先寫前提?今天做錯事的人是你ㄝ,你們兩個人
怎麼跟我談條件?梁:我沒有跟你談條件,我只是要,你要說話算話而已。鍾:我絕對說話算話。寫,再來你的手機號碼一定換,刪
除跟她所有、斷除跟她所有關係,合理吧?梁:…鍾:換新的。前提,你如果再讓她知道,代表就是就告了,
你如果再聯絡的話。我一直在給你機會,我們不想把事情鬧大。所以,你覺得我們家裡已經沒有溫暖了,你也沒有這個老婆,也沒有這個小孩子了。
【17:47】
鍾:寫啊,你要寫啊,切結書阿李:你就寫切結書,你從今以後不會跟這個女生聯絡這樣就好了。
鍾:本人某某某,從今以後不會跟某某某聯絡。
【22:43】
鍾:她的住址跟那個…【22:53】
鍾:然後下面押日期(模糊、雜音)【23:10】
鍾:要蓋手印,下面押日期(模糊、雜音)(中略)
李:你在後面補…放棄民事、刑事的抗告權。恐口說無憑,特立此契約。後面阿,都要補阿。
鍾:放棄刑事、民事…李:如再犯,如再犯,男生不用,如再犯,放棄民事、刑
事抗告權。恐口說無憑,特立此鍾:密碼幾號?(中略)
李:恐口說無憑,恐、恐口說無憑,特立此約。恐口說無
憑,特立此約。然後特立此約,後面再加…【33:35】
李:陳小姐、陳小姐,那你先回去。沒事了,你先回去。
(模糊)【34:03】鍾:姐,謝謝喔。
李:謝謝,…我們再聯絡。
鍾:好【37:34】
鍾;你的密碼幾號?梁:3955。
【38:39】
鍾:你早上一直否認喔,有沒有?梁:…鍾:對梁:我否認,我沒有說什麼。
鍾:那你也否認外面沒有女人阿。你也否認你沒有女生阿,外面沒有阿。
梁:否認我沒有從一開始,從很早以前,你就已經在懷疑我了。
鍾:怎樣?梁:是不是?鍾:什麼?梁:很早以前你就在懷疑我了,是不是?鍾:是我一直點你喔,我讓你有自新的機會,我不想把場
面搞得很難看!結果呢?結果呢?結果你讓我更難看!不是嗎?難道不是?梁:是阿。
鍾:那你是打算不要這個家了嗎?梁:如果我不要,很早以前就不要了。
鍾:喔。代表你還有心在這個家。那為什麼會去外面交女
人?梁:去放鬆心情…鍾:她…是嗎?梁:不對。
鍾:那你有沒有想你得不到關心?你有沒有想過我的感受
?你有沒有想過我每天累得像什麼似的一樣?在外面跟我交女人。(本院卷第112頁至第120頁)⒋證人甲○○又於109年9月30日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
「(被告在派出所接受訊問?)我不在場我不知道,但梁智翔及被告有當著我們的面承認有性關係,當時他們有承認去汽車旅館。(後來案件是哪個警局承辦的?)【庭呈原告民事陳報狀,繕本交被告收受】(被告在警局時有跟你們說他們是從何時開始交往?)他說半年前。認識兩年多,但是發生關係是半年前的事情。(被告有說他們多久發生一次性行為?)我不太清楚,被告有說他們去汽車旅館三次。」等語(本院卷第99頁至第100頁)。
⒌由上開109年3月1日譯文中「鍾:那為什麼他去你的租屋
處?代表你們是不是有發生關係了?老實說,我不會對你怎麼樣!我只是想了解而已。陳:有。鍾:有。發生過幾次?在你的租屋。有嗎?陳:最近有一次就去旅館。鍾:那裡的旅館?陳:斗六。鍾:斗六好多家。陳:在公誠國小那邊。鍾;天上人間?陳:對。鍾:去幾次?陳:3次」之錄音,顯見被告已經承認曾與訴外人梁智翔為3次性交行為。且由其他譯文內容亦可見訴外人梁智翔並不否認已與被告發生性關係。且證人甲○○亦為與譯文內容相符之證述。故足見被告確實有與訴外人梁智翔至少為性交行為3次。被告雖辯稱當天他們人那麼多,當天一次那麼多人來我很慌恐,那天才會承認有跟梁智翔發生關係及去旅館3次云云。然當天除原告及伊友人即甲○○在場外,訴外人梁智翔亦在場,梁智翔為事件當事人,又在對話中請求原告不要對被告提出民、刑事告訴,顯然不會讓原告及甲○○對被告為何不法侵害行為,被告之自由及安全並無受威脅之虞,則在此情況下被告應不至於因恐懼而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故被告所辯顯不足採。⒍且被告於109年3月1日亦簽立切結書,切結:「我從今以
後不會跟梁智翔再有聯絡互動,如有發現尚有聯絡,將接受懲處。如有再犯放棄民事刑事抗告權,恐口說無憑,特立此約。」(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雲警六偵字第1090005292號卷第13頁),如被告與訴外人梁智翔無為苟且之事,其亦不至於在坦認其有與梁智翔為3次性交行為後再簽立該對己不利之切結書。
⒎綜上,被告確實於知悉訴外人梁智翔為有配偶之人之情況下
,與梁智翔至少為3次性交行為,而侵害原告之配偶法益且情節重大,已足堪認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自屬有據。
㈢、又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
46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因被告與伊配偶即訴外人梁智翔發生性交行為,當受有精神痛苦,本院審酌被告與梁智翔為性交行為之次數為至少3次,原告為弘光科技大學護理系畢業,目前以擔任護理師為業、被告為南臺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碩士班畢業,與梁智翔為性交行為時無業,及兩造之所得、財產狀況(涉及隱私不予以揭露),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外放證物袋內),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以250,000元,為有所據,逾此範圍則屬無憑。
四、綜上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9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假執行之宣告: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然本件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並依被告之聲請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