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旻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峻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0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