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簡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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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田永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田有義 、 田佳弘 、 田萬斷 、 田再生 、田永
昌 林鈞平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555元(計算式:台南市○○區○○段○○○○號
土地面積1,026.19平方公尺×上訴人持份960000分之936×公告
土地現值13,548元/平方公尺=13,55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