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636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RUASJASMINSANCHEZ
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29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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