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6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61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紳陽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三日上午九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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