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55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彰簡字第55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柯鑌桂
兼訴訟代理  柯清來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間就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
分之1於民國107年1月19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107年2
月6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
被告柯鑌桂應將前項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2,87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聲明: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陳述:被告柯清來積欠原告
信用卡債務新臺幣(下同)220,716元及利息、違約金,經原
告聲請本院對其強制執行無效果,由本院核發101年度司執字
第39906號債權憑證在案。被告柯清來於民國106年7月12日以
買賣為原因取得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所有權應
有部分4分之1(下稱系爭土地),詎其竟於107年1月19日將系
爭土地贈與被告柯鑌桂,並於107年2月6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致原告無法求償,害及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
項、第4項前段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
被告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陳述: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僅值
7百餘元,被告間所為贈與無通知原告之必要。
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
,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
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
人回復原狀」,第245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
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所謂債務人害及債權之無償行為,係指因債務人之行為,
致債權不能獲得滿足。另債務人所有之財產除對於特定債權人
設有擔保物權外,應為一切債務之總擔保,故債務人明知其財
產不足清償一切債務,竟將財產贈與於人,債權人即得聲請法
院撤銷。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土地登記謄本及異
動索引為證,並經本院調取被告柯清來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提示辯論,且為被告不爭執,堪信為真。
㈡被告柯清來積欠原告債務,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無效果,則
被告柯清來嗣後將系爭土地贈與被告柯鑌桂,不問其價值多
寡,當有害於原告之債權。是被告提出出售國有土地產權移
轉證明書、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
款書、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存摺交易明細為證,而以系爭土
地價值不高為由置辯,尚非可採。
㈢系爭土地係於107年2月6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本件係於1
07年9月26日繫屬,此有起訴狀加蓋之收狀章可稽。是原告
提起本件訴訟,尚未經過民法第245條規定之除斥期間,其
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為贈與並回復原狀,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
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
無影響,不另論述。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彭品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