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67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6714號

聲請人

即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谷昭璇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相對人

即債務 人  黃城景   住○○市○○區○○里000鄰○○路000

            ○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南紡賓士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對第三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甲分行之存款債權,及查詢相對人之勞保投保、郵局開戶等資料。惟相對人對第三人南紡賓士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另指明第三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甲分行址設臺中市大甲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翁育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