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41號
債權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怡睿
債務人 彭文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4,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000,000元
彭文山、彭淑玲
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337%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6,000,000元
彭文山、彭淑玲
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6,000,000元
彭文山、彭淑玲
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5,000,000元
彭文山、彭淑玲
自民國114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5
新臺幣3,000,000元
彭文山、彭淑玲
自民國114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6
新臺幣1,000,000元
彭文山、彭淑玲
自民國114年4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7
新臺幣1,000,000元
彭文山、彭淑玲
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000,000元
彭文山、彭淑玲
自民國114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6,000,000元
彭文山、彭淑玲
自民國114年4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6,000,000元
彭文山、彭淑玲
自民國114年4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5,000,000元
彭文山、彭淑玲
自民國114年4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5
新臺幣3,000,000元
彭文山、彭淑玲
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6
新臺幣1,000,000元
彭文山、彭淑玲
自民國114年5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7
新臺幣1,000,000元
彭文山、彭淑玲
自民國114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