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二一號
聲請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丙字第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七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甫於九十年一月十三日確定在案。受刑人甲○○仍於緩刑前,即九十年一月四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九日以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二九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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