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苗簡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簡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五О九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乙○○共同違反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禁止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所為之公告事項之規定,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定置流刺網貳張及溪哥魚拾貳尾所當場拍賣得款之新台幣壹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乙○○所為,係違反苗栗縣政府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同法第六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處斷。被告二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 素行 、犯罪動機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被告乙○○所有之定置流刺網二張及溪哥魚十二尾所當場拍賣、得款之新台幣一百元,依漁業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漁業法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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