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廿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詹日賢
法官張珈禎法官伍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卿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廿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