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22號原告 唐佩瑄
唐啟翰 共同法定代理人 唐懷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
陳瑾瑜 律師被告 曾俍雄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0年度勞安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蕭一弘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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