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宗樺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宗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李宗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附表:受刑人李宗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100年02月14日│100年04月12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95號│100年度毒偵字第90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42號│100年度訴字第64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05月13日(協商判決)│100年12月27日(協商判決)│├────┼────┼────────────────┼────────────────┤│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61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55號││決├────┼────────────────┼────────────────┤││確定日期│100年05月13日(撤回上訴)│100年12月27日(撤回上訴)│├────┴────┼────────────────┴────────────────┤│附註│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2.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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