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1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詹喜幀 被告即反訴原告 吳昭蓉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 複代理人 陳志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27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