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易字第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七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一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八六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如附件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太重,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然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車禍受傷,工作難找,收入不豐,一時失慮而觸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已足資教訓,諒無再犯虞,本院認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諭知緩刑貳年,用勵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文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鎮
法官陳啟造法官陳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沈有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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