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易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二號
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復華律師被告甲○○右上訴人等因被告恐嚇等案件,本院八十九年五月廿五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有誤繕之處,茲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意旨,更正裁定如左:
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所載:
「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即被告乙○○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路○○○巷○號居高雄市○○區○○路○○○號五樓之一被告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B二二О二三一五О五號住高雄市○○區○○路○○○巷○號居高雄市○○區○○路○○○號五樓之一共同選任辯護人林復華律師」應更正為:
「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即被告乙○○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路○○○巷○號居高雄市○○區○○路○○○號五樓之一選任辯護人林復華律師被告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B二二О二三一五О五號住高雄市○○區○○路○○○巷○號居高雄市○○區○○路○○○號五樓之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陳中和
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靖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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