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伍零公克、包裝重零點陸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偵辦八十八年度偵(聲請書誤載為毒偵)字第七五三五號案
件,業經終結在案,扣案毒品安非他命淨重○‧五○公克、包裝重○‧六七公克,係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菁
法官吳坤芳法官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杜孟珍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