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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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602號
上 訴 人 林哲正
被上訴人 黃詩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
民國101年7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
以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同
年月16日將上開裁定寄存於過埤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是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卷101年9月16
日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參照),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
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