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小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潮小字第242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鍾家典鍾榮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五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8月27日與第三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
為工具循環使用,惟被告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嗣經上開銀行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即原永
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迄未為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交易記錄一覽表、債權讓與證明書
、債權讓與公告新聞紙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
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
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
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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