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06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簡字第1063號
原   告 佳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芊瑮
訴訟代理人  殷佳伶
       林鉞盛
被   告  王偉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1年9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柒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
付新臺幣(下同)263,9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1年9月
24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當庭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207
,5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
規定,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自民國100年7月初起至同年8月中旬
止,受僱於原告公司擔任業務司機,負責向客戶聯繫、送貨
及收取貨款等工作,詎被告於100年7月間,竟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利用其職務上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
,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向客戶所收取而持有之貨款
,共計新臺幣(下同)263,926元,花用殆盡。被告所為涉犯
業務侵占罪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92
1號刑事判決在案,嗣經被告清償45,000元,另以薪資扣抵
11,365元,尚積欠207,561元,為此,爰依委任契約及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921號刑事簡
易判決、本票、切結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卷
宗核閱屬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
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委任契約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207,5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7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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