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651號
原 告 陳芳瑩
被 告 曾添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