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四六四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捌仟壹佰捌拾玖元,自民國
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