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七號
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陳凱聲 律師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三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三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所明定。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繫屬中死亡者,依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五款、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七條之規定,第三審之審判亦有上開條款之適用。本件上訴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維持第一審之科刑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後,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繫屬於本院,嗣上訴人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死亡,有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死亡證字第一一七一號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可稽,依上開說明,此既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應予撤銷,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劉介民法官魏新和法官孫增同法官蕭權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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