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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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曾松榮 簽發以華南商業銀行潮州分行為付款人,票載發票日期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票號PC0000000號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曾松榮簽發如主文所示支票1張,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聲請人前以上揭事實聲請公示催告,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4年度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核閱在案,依卷附民國94年8月30日自由時報F7版登載公告,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力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