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甲○○被告乙○○
之3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