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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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4號原告乙○○被告戊○○法定代理人戊○○之父法定代理人戊○○之母被告己○○法定代理人己○○之父法定代理人己○○之母被告丁○○法定代理人丁○○之父法定代理人丁○○之母被告丙○○法定代理人丙○○之父法定代理人丙○○之母被告甲○○法定代理人甲○○之父法定代理人甲○○之母被告庚○○法定代理人庚○○之父法定代理人庚○○之母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簡字第1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