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號上訴人壬○○即被告4樓
丁○○○庚○○癸○○卯○○○己○○乙○○○
4樓丙○○○
弄14號丑○○
2樓辛○○
之1號3樓寅○○兼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子○○被上訴人戊○○即原告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