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9,60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29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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