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處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0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執聲字第307號),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
2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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