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
複 代理人 甲○○律師
被 告 佳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
張育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0月12日上午10時5分本院第2
辦公大樓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