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7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洪月桃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
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壹萬
肆仟零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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