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51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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