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478號原告格華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被告甲○○
丙○○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甲○○、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原告、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敘明本件被告甲○○與原告洽談買賣契約之地點、新台幣陸拾萬元支票交付地點。
三、應補正原告與被告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房地買賣契約書全文。
四、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