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勞小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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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勞小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小上字第2號上訴人千訊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對於原審之判決、理解及方向存有異議,並居於二十多年來對國家、社會、企業責任與管理科技能力將反駁本判決,並提供進一步相關證物及說詞或尋求政府管轄單位解釋之。上訴人並請求先就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部分為判決等語。
二、按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按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再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第436條之32準用第47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故而,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5年2月21日提出上訴狀僅主張原判決有誤將予反駁,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且上訴人未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審法院,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71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何志通 法官廖政勝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