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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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原告 林秀珠

被告 陳冠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5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王龍寬

法官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周育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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