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林秀珠 被告 陳冠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5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法官王龍寬法官陳映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書記官周育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