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0號

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朱郁程

相對人 許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許世賢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金錢債務及因信託契約所衍生之金錢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8,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1年3月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許世賢於111年3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①6,200,000元②800,000元③25,910,000元,並約定於借款人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聲請人有不能受償之虞時,經聲請人於合理時間書面通知借款人者,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所有之附表不動產業遭法院於113年4月10日假扣押查封,經聲請人書面通知後仍未清償,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32,773,967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放款明細資料查詢表、動用申請書、授信增補契約書、存證信函、回執等影本各1件、借款契約書影本3件、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各1件等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於114年2月25日寄存送達於相對人所在地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據。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7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001

臺南市

新市區

北三舍

509

96.56

全部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屋頂突出物

合計

陽台

面積

單位

001

86

臺南市○市區○○○路000巷00號

509

三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61.16

61.16

61.16

10.81

194.29

13.04

平方公尺

全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