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10號

聲請人 沈再旺

相對人 黃麗華陳陸陽 之承當訴訟人

陳玉生

陳有壹

趙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72號民事判決(下簡稱系爭判決)確定。依系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兩造乃按系爭判決附表所示比例負擔訴訟費用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號民事卷宗查核無誤。且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審查後,計得本件訴訟費用共為新臺幣(下同)48,965元(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均由聲請人先行繳納。則依系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相對人應各負擔之金額即如「附表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所示,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000年6月14日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40元

由聲請人繳納。

000年6月14日戶籍謄本規費

     60元

由聲請人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

   14,365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6月29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3,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11月2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21,5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11月2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5,5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8月6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5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合計

   48,965元

聲請人共預納48,965元。

附表二:

當事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0

沈再旺

 10000分之2917

-----------

0

黃麗華即陳陸陽之承當訴訟人

 10000分之1972

9,656元

0

陳玉生

 10000分之1973

9,661元

0

陳有壹

10000分之1972

9,656元

0

趙國雄

 10000分之1166

5,709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