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侵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侵訴字第18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治誠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治誠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