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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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8號
聲請人甲OO
代理人 徐韻晴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OO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完足之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按相對人平均餘命(19.4年)、花蓮縣114年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新臺幣15,515元),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而為計算,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113年12月31日前)第13條、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等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完足補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二、另依花蓮縣政府114年1月9日函文表示相對人生活無法自
理,需要氧氣機維持呼吸等,併請聲請人就相對人程序能力
及本件進行之程序事項,以書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