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33號
原   告  楊宗益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輻新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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